離婚在現代人中,已經是很普遍常見的型態,上一輩的長輩不會把離婚掛在嘴邊,認為嫁雞隨雞才是高尚的品格,女性也怕離婚後會被親友鄰居說三道四,但現代女權提升後這些問題也少了很多。最重要的是現代人懂得思考、更愛自己、西方思想,如果離婚能改善現在生活的窘境,那為甚麼不能是選擇之一?

結婚需要證人,那離婚呢?當然也是一樣的。在台灣結婚跟離婚2人以上證人簽名,但證人的身分不限,為什麼證人的身分不限呢?因為有的人是孤兒的話,不就不能結婚與離婚嗎?但是這個身分不限,是僅限於年滿20歲以上且具有行為能力的成人ㄛ!

以下有更詳細的法條讓各位讀者了解一下,關於離婚證人的相關法約。


律法知識+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實務見解:

1.兩位證人之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有離婚意願,證人既有證明的義務,則就證人資格亦有所限制,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也就是年滿20歲且精神狀況正常的成年人。證人雖然不一定要在作成離婚證書時或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但必須親身看見或聽見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

2.除了證人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的親戚之外,也可以是素不相識的路人甲。根據民法1050條僅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所以並無證人與當事人素相熟識的限制,故簽名於離婚書面之證人與當事人不相識,也不影響兩願離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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