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航空公司吳姓男空服員遭同公司擔任地勤的申姓妻子指控與何姓女子通姦,申女指丈夫曾在值勤時帶何女同飛國外,並住在外站的組員宿舍,還被女兒在國外看到 兩人手牽手,台北地院認為吳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而與何女同居,判兩人連帶賠償申女120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法院寄給吳某的開庭通知書,曾由何女以「同居人」、「配偶」、「妻」等名義收受,顯見吳、何兩人同居屬實,已破壞吳某與申女的婚姻幸福,侵害申女的配偶人格法益,應負起賠償之責。
申女與吳某、何女間的官司已纏訟近5年,申女為位組人員,她曾經為調查丈夫及何女行蹤,與同事陳某利用職權進入會員資料庫清查何女搭機與吳某同飛紀錄,用以打官司,遭何女反控侵權,96年間台北地院以該航空公司及申女、陳某已侵害何女隱私權,判連帶賠償何女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