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1名有夫之婦在未離婚前外遇,在離婚後7個月產下1子,丈夫追問證實非自己所生,一氣之下提告,女子的外遇對像蔡姓男子1審被判刑4個月。

桃園地法院今天公佈判決書指出,吳姓女子在民國96年3月與陳姓前夫離婚,但在離婚前即外遇,與蔡姓男子發生親密關係,並於10月產下1子。

法官表示,陳姓男子愛子心切,想知道妻子所生的小孩是不是自己的骨肉,經過多次追問下,妻子才坦承懷了別人的小孩,陳姓男子在氣憤下提出告訴。

全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法官指出,這對夫妻雖已離婚,但是,妻子卻是在婚姻存續過程中發生外遇,外遇男子依違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判決有期徒刑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妻子當年的婚外情,陳姓男子感念曾是同林鳥,撤回對前妻的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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