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關探視權的規定,是規範夫妻離婚後,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與子女間會面交往的方式,相關條文並無非父母之家人有探視權的規定。

但如果有事證可以證明監護權行使人不適任,則其他的家人即可依《民法》規定,以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而以未成年子女監護人順位的身分,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

不適任才能改監護權

若經法院調查確認監護權的擁有者確實有過失不適任,則法院就會以小孩最佳利益為前提,將監護權改定給其他順位的人。

-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律師楊擴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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